政策解读>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浙江省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附件:浙江省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docx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