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和〈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浙教督〔2020〕145号)精神,为积极发挥等级评定在促进各类幼儿园提升保育教育质量中的作用,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内涵,决定开展2023年省二级幼儿园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按照省一级幼儿园标准建设的新办幼儿园(申请预评为省二级幼儿园)。
2.通过省三级幼儿园正式评定满2年(以文件认定时间为准)的幼儿园。
3.通过省二级幼儿园预评估认定且办学满2年的幼儿园。
二、评估时间
2023年11-12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评估安排
1.申报幼儿园登录浙江省教育督导评估系统(www.zjddpg.com)中填报相关材料,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2日。
2.各县(市、区)教育局于10月13日前完成申报对象的审核推荐工作。
等级幼儿园申报、审核推荐工作及工作用表均在浙江省教育督导评估系统中操作和下载。
3.评估工作采用网络审核与实地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教育局将自10月中旬起进行网络审核,并于11-12月开展实地评估。具体评估事项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等级幼儿园评定工作,依据《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和《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2020年修订)》,将幼儿园等级评估作为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的重要举措,以等级幼儿园建设为抓手,全面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
2.各地要认真组织各幼儿园学习《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和《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2020年修订)》,指导幼儿园对照标准开展自评,做好整改提升工作。
联系人:徐亮,联系电话:13511406221。
衢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