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教〔2022〕2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编办、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综合执法局:
现将《衢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教育局 中共衢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公安局 衢州市民政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衢州市医疗保障局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和“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34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浙教基〔2022〕1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衢委发〔2020〕23号)、《中共衢州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落实<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十大行动的通知》(衢委教组〔2021〕3号)和《衢州市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要求,积极服务我市人口发展战略,全力推进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及四省边际中心城市教育“桥头堡”建设,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均衡发展,决定2021—2025年实施第四轮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四轮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压实“两专两勤”工作要求。遵循学前教育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强化政府责任,健全保障机制,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幼儿园(含民办园)做到党组织应建必建,对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建立联合党支部或采用挂靠党关系、流动党小组、下派党建指导员等方式,保障正确办园方向,实现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2.坚持政府主导。全面落实省市统筹、以县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学前教育发展,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切实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治理能力。健全并落实学前教育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和成本分担机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作用,积极参与、支持办好本区域各类幼儿园。
3.坚持公益普惠。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观能动性,加快推进公办幼儿园建设,扩充公办资源。明确对街道办园、村集体办园、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的财政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做到“真普惠、真公办”。
4.坚持内涵发展。坚持以幼儿为本,遵循幼儿学习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开展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因材施教,促进每名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推动幼儿园和小学科学衔接,做好试点和推广工作,为幼儿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5.坚持改革创新。进一步落实“共同富裕”与“发展共同体”理念,逐步缩小园际差距,促进均衡发展。积极推动幼儿园服务区制度建设,创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模式,推动学前特殊(融合)教育改革,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质量监测体系,不断推进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高质量普及学前教育,区域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6个县(市、区)确保有5个完成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市、区)认定工作,力争全部完成;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8.5%以上。各县(市、区)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保持在90%以上;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60%以上;等级幼儿园比例达到100%,其中优质园比例达到55%以上,优质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以上;幼儿园教师持证率达到100%(其中持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人数占幼儿园持证教师的比例达到85%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达到65%以上,幼儿园教师队伍素质明显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大财政性经费投入力度,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县(市、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争取做到逐年增加。市财政每年在市级教育经费中安排1000万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引导和支持全市学前教育发展。构建起更加均衡、更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主要措施
(一)高水平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1.优化普惠性幼儿园布局规划。积极配合国家优化生育政策,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出生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逐年科学做好入园需求测算和供需缺口预测,完善县(市、区)普惠性幼儿园布局规划,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满足普惠性资源供给。完善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布局,办好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通过依托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村独立或联合办园、巡回支教等方式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2.健全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园制度。结合地方实际,及时修订和调整居住区人口配套学位标准,在2022年底前修订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推动城市居住区、易地搬迁安置区配套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并严格遵循小区配套园“五同步”原则。新建配套园产权要及时移交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公办园覆盖面达到阶段规划发展指标的地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考虑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针对老城区补建困难,要利用老旧小区改造、征迁等工作,切实统筹规划补建,加快老城区幼儿园补建工作。各县(市、区)需每年开展一次城镇小区配套园治理“回头看”,严防反弹;全市每年抽查50%的县(市、区),巩固历年治理成果。
3.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2022年底前,根据当地城乡人口变化趋势,科学制定农村幼儿园补短提升计划,避免出现“城镇挤、乡镇空”的现象。各县(市、区)要进一步研制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规划,持续深化集团化、幼共体、联盟园等办园形式,全面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要求开设托班,招收2-3周岁幼儿。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指导作用,实施乡(镇)村幼儿园一体化管理,不断缩小城乡学前教育发展差距,到2025年,农村学前教育整体质量达到当地城区的平均水平。
(二)高效能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建立健全经费投入机制。落实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2023年底前各县(市、区)调整并落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公办园(含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科学合理确定不同等级、不同规模普惠性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及保教费调整情况原则上每五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补助标准不得低于500元/生·年。各县(市、区)要切实增加学前教育经费投入,2022年县(市、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7%(不举办高中的地区适当提高),并争取逐年提高。逐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资助力度。
2.科学建立成本分担机制。各县(市、区)在科学核定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合理优化成本分担项目结构的基础上明确分担比例,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占保教成本的比例不高于40%。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逐步实现区域内同级普惠性幼儿园等价收费。各县(市、区)要分步稳妥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间隔前一次调整时间不少于2年,坚决遏制幼儿园变相乱收费和超成本过高收费。
(三)高素质打造学前教育保教队伍。
1.编制实施学前教育教师发展专项规划。各县(市、区)要从党政建设、师德师风、队伍结构、管理制度、培训机制、城乡和区域均衡配置等方面出发,结合属地教育改革与发展实际,2022年底前科学编制实施学前教育教师发展专项规划,依法依规配齐配足教职工,逐步落实每班“两教一保”以及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与在园幼儿总数之比不低于1:15的人员配备标准。进一步推进男教师招聘工程,切实提升男教师素养能力,优化幼儿教师队伍性别结构,促进幼儿全面健康发展。
2.依法保障学前教育教师地位和待遇。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三级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农村幼儿园和劳动合同制教师工资待遇,建立劳动合同制教师岗位薪酬体系和薪酬稳步增长机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所有幼儿园教师享受“五险一金”,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与在编教师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并将劳动合同制教师收入保障水平作为等级幼儿园认定和符合的前置条件。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每年对幼儿园教职工缴纳社保情况组织稽查,切实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3.逐年提高学前教育教师学历和专业水平。支持本科院校办好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学前教育一流本科专业并逐步增加招生数量,鼓励中职学校开设保育专业,增加幼儿园高素质保育员的供给。各县(市、区)立足实际需求,依托各地职业中专、高职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师进修学校等资源,加强对后备及在职教师的培养,通过财政性经费补助,鼓励大专学历教师在职进修本科及以上学历。全市每年举办一次幼儿园教师素养大赛和学前教育发展论坛,以引领专业发展和提升教师水平。
4.严格规范学前教育教师师德师风。严格落实教师资格准入与定期注册制度。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重要内容,对出现虐童、酒驾、醉驾、体罚及变相体罚等师德失范行为的幼儿园,幼儿园年检实行一票否决,对涉事教职工、管理者和举办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教。建立幼儿教师心理健康监测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心理问题筛查。
(四)高质量推动学前教育内涵发展。
1.着力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对照高水平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目标,以创建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为契机,推动各县(市、区)幼儿园提档升级,不断增加优质学前教育覆盖面。健全各级学前教育教研机构,遴选优秀的园长和教师充实到教研岗位,形成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教研队伍。落实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加强园本教研、区域教研,支持师范院校与优质幼儿园协同建立教研基地,强化专业学习与跟岗实践相结合,增强教研活动针对性和实效性。
2.深入推进幼儿园教育改革。学习借鉴“安吉游戏”理念等国内外先进幼儿教育经验,强化一日生活皆课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探索和创新本土教育实践经验,整体提升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有效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实施幼小科学衔接攻坚行动计划,以县为单位组织开展试点,2022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加强实践探索,健全衔接机制,强化幼儿园和小学深度合作。市教育行政部门适时举行“幼小衔接”现场推进会,总结经验、突出亮点、全市推广,切实提高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坚决纠正超前学习、拔苗助长等违反身心发展规律的行为。着力保障特殊需求儿童享受美好教育的权利,各县(市、区)提供必要的资金、资源和师资支持,鼓励普通幼儿园开展学前融合教育。
(五)高标准规范学前教育办园行为。
1.加强幼儿园规范公开管理。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街道)、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完善学前教育监管督导机制,强化多部门联合动态监管,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能力。2017年以后建设的幼儿园均应当达到教育部《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2017年以前开设的幼儿园至少应满足省三级园评定标准,各县(市、区)要在2022年底前全面消除不满足准办条件的幼儿园及民办教学点,到2023年底全面消除“家庭作坊式”幼儿园,到2025年全面引退小规模民办幼儿园,各类幼儿园均符合省等级园标准,切实抬高学前教育底部水平。进一步完善幼儿园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的基本信息(幼儿园全称、地址、开办时间、性质、等级、收费模式等)在2022年5月底前纳入市、县(市、区)政府信息系统。对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企事业单位和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要依据法人登记相关规定做好法人登记管理工作,于2022年8月底前完成登记。各县(市、区)部署开展幼儿园名称规范清理行动,对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包括外语词、外国国名、地名)、使用“双语”“艺术”“国学”“私塾”等片面强调课程特色以及带有宗教色彩的名称、民办幼儿园使用公办学校名称或简称等情况进行清理整治,2022年5月底前完成更名申请。
2.强化幼儿园安全卫生保障。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幼儿园门口应设置隔离栏、隔离墩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各县(市、区)教育部门需每年联合公安、消防、住建等部门开展幼儿园风险防控行动,重点针对各类幼儿园危房存在情况、专职保安配备、一键式紧急报警和视频监控装置配备、校园封闭化管理等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情况开展巡查,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或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吊销办园许可证。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幼儿园周边重点巡防和治安隐患整治,落实好校园周边“高峰勤务”和“护学岗”机制,不断优化幼儿园周边安全管理。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日常监管、重大隐患督办、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随时通报幼儿园安全风险,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集中整治,落实监督检查常态化措施,确保幼儿园安全运转。加强幼儿园卫生保健和食堂食品安全工作,2025年前各幼儿园食品安全等级需达到B级(含)以上。
3.加大校外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力度。对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和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托管班等名义的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以及其他违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接受能力的培训活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高定位深化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创新。
1.创新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落实省、市机构编制、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关于公办幼儿园体制、人员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打破传统公办幼儿园办园路径依赖,鼓励探索多主体、多渠道、多形式举办各类公办幼儿园,实施多元化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机构设置,创新公办幼儿园人员编制管理方式。
2.创新幼儿园招生机制。各县(市、区)积极开展幼儿园招生服务区试点工作,逐步推行服务区制度,规范幼儿园招生工作。遵循“就近入园”原则,优化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布局,合理划分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服务区,逐步制定完善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制度。
3.创新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模式。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公益园”“公助园”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模式。在科学核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政经费支助政策,提高财政扶持力度,以实现与公办幼儿园同级同质同价。
4.创新学前教育监测评价体系。根据省学前教育质量监测指标体系,科学运用评价工具,依托学前教育质量监测大数据平台,科学、准确、及时掌握全市学前教育质量状况,并结合地方实际,在现行省等级评估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全市幼儿园星级评价标准,健全分级分类评价体系,细化同等级幼儿园之中不同层次的星级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在2022年6月底前制定当地学前教育第四轮行动计划,科学确定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目标任务,把行动计划的实施列入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地理,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依法推进衢州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各级教育、机构编制、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资源规划、住建、卫健、市场监管、医保、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强化协同配合,对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机制优化、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安全防护等综合施策,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均衡水平。
(三)强化督导考核。加强对各县(市、区)实施学前教育第四轮行动计划情况的专项督查,完善督导问责机制。将推进学前普及普惠、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保教质量、完善投入保障政策等工作实绩,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
衢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