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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衢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5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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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市教基〔2021〕4号


柯城区、衢江区教育局、住建局、资源规划局、发改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衢州市委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衢委发〔2020〕2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教基〔2020〕143号)精神,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共同研究修订了《衢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学前教育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教育局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衢州市资源规划局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修订)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衢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理顺管理体制,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中共衢州市委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与分工

(一)组织。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教育、住建、资源规划、发改、财政等部门及柯城区政府、衢江区政府、智慧新城管委会、智造新城管委会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二)分工。市教育、住建、资源规划、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发挥各自作用,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柯城区政府、衢江区政府、智慧新城管委会、智造新城管委会负责区域内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柯城区、衢江区教育局(以下统称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幼儿园具体管理工作。

二、规划与设置

(三)规划。根据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科学合理规划设置配套幼儿园。根据城市化人口集聚、城市人口增长速度、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等实际情况,配套幼儿园规划设置应按不少于50生/千人的标准落实(城市居民按每户2.6人口径统计,标准已考虑婴幼儿托班需求)。人口集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资源规划部门在制定住宅小区规划条件时,应根据规划条件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19J823)等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同时征求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明确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具体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确保幼儿园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规划独立的消控系统及位置适宜的地下停车位,并将其指标作为小区规划的要素指标。

各地应当将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四)设置。配套幼儿园布点应以《衢州市中心城区幼儿园建设布点规划》等专项布局规划为依据,原则上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以居住小区为基础,以城市主干道为边界,以居住区块规划的人口数量为依据,合理布点和分配班级数。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人口聚集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对于幼儿园配置已基本满足需求的地段,则由教育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结合实际提出合理的布局方案。

三、审批与用地

(五)审批(审查)。发改部门负责配套幼儿园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立项。配套幼儿园立项时,需明确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以会审形式对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组织审查论证。配套幼儿园立项审批和规划方案审查论证时应合理采纳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六)用地。资源规划部门要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安排好幼儿园用地。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用途。

对需配建幼儿园的地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土地供应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具体位置、建设要求、建设期限、装修标准、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在土地出让地块安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资源规划部门应根据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将幼儿园配套建设的有关要求列入土地出让方案,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成交后,应把幼儿园配套建设的有关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套幼儿园属国有资产,资源规划部门应协助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开发单位签订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交付协议。

四、建设与监督

(七)建设。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开发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原则上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五同步”(即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于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未按规定期限建造配套幼儿园的,资源规划部门应责令开发单位限期建设好配套幼儿园。

对已完成验收的老住宅小区,或者达不到配建标准的零星小区,发改、资源规划部门要根据周边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建设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以周边未配建幼儿园的住宅小区总户数为依据确定。

(八)监督。建设过程中,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住建部门、资源规划部门共同做好幼儿园园舍建设的监督工作。

五、验收与交付

(九)验收。资源规划部门应邀请发改部门、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配套幼儿园园舍验收工作。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第一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资源规划部门不予通过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十)交付。住宅小区第一期项目验收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开发单位须及时无偿将幼儿园交付给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由办学主体独立管理。配套幼儿园要按约定标准完成装修并配齐设施设备后移交,幼儿园必须单独设立消控系统,为幼儿园适量安排相对独立的教师停车位。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内其他建筑物不相连,各公共设施单独的,可不纳入小区物业管理;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内其他建筑物相连,公用公共设施的,应纳入小区物业管理,按法律法规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及车位管理费。配套幼儿园交付后,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免收产权变更税费。

六、使用与管理

(十一)使用。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统筹调配使用工作,要将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办幼儿教育资源改善扩张的重点,不断满足市区学前教育需求。公办在园幼儿占比未达到阶段规划发展指标的地区,原则上均办成公办幼儿园;公办在园幼儿占比已达到阶段规划发展指标的地区,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对于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住建、资源规划、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进行联合检查,依法责令改正;已改作它用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对于开发单位已自办或出租办园的属国有资产的配套幼儿园,本着“积极稳妥、平稳过渡”的原则,由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督促产权单位与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做好移交工作。对于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十二)管理。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儿童入园需求。配套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发改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住建、资源规划、发改、财政、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管理工作。

七、附则

(十三)本实施意见所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含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农居工程等)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十四)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衢州市区范围(含柯城区、衢江区、智慧新城、智造新城)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

(十五)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衢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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