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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职教改办〔2020〕8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中职学校:
现将《衢州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衢州市教育局代章)
2020年12月22日
衢州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科学合理地设置和动态调整专业,改革和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不断办出“主体专业强、特色专业优”的专业集群,提高专业建设主动服务“数字经济智慧产业”和“美丽经济幸福产业”的能力,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五个统筹”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衢州产业发展和民生就业为导向,以改革创新、开放合作为动力,以服务学生成长成才为根本,推进依法治教、政府统筹,发挥市场的作用,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系统培养、多样成才,培养适应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让每个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提升职业教育,给产业增值、为学校、教师、学生赋能。
第三条 学校专业设置应符合《衢州市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鼓励各中等职业学校结合自身办学属性和专业发展优势,重点建设与学校发展方向相一致且符合本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其他符合当前和今后发展需要的专业,以利于办强专业集群,办特品牌专业。
第四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充分发挥学校的办学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建设专业群。结合区域产业结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和停办不适应的专业,避免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形成学校间主体专业错位发展格局。
第五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要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为依据,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变性与专业教学工作相对稳定性的关系,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拓宽专业业务范围,以满足社会多样性需求和职业变化的需要。
第六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新增专业,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国家改革示范校及省名校年度新增专业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其中新设专业原则上不超过1个;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年度新增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七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必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落实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培养的人才有明确的岗位(工种)需求,且招生区域内现有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不能满足需求,符合专业布点要求。
(二)符合学校主管部门关于学校的定位和发展规划,重点参照《衢州市中等职业学校第二轮专业结构调整结果的通知》,能有效支撑学校的专业群建设,提高现有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有利于学校专业特色、专业优势、专业品牌更加明显。
(三)必须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实训场所(含校企合作单位)、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该专业现有教学实训设备一般要达到生均仪器设备值4000元以上(商贸财经、旅游、艺术等专门化学校可适当降低)。
(四)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制订相应的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含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实施保障等)等。
(五)须配备具有一定实力的骨干教师作为学科带头人:2名以上高级职称的专业教师,或1名具有“市级学科带头人”称号的专业教师。学科带头人的专业背景须与所设专业一致或相近。
(六)须具备完成专业教学计划所需的师资队伍:专业教师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不低于90%,配备相应的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有相对稳定的来自行业、企业的外聘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第八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目录》外的专业,专家论证不少于5人,其中行业、企业专家不少于2人,且应具有与所开设专业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申报时,需按照教育部目录专业简介的规范要求,提供500-800字的专业简介;备案后,当年招生人数控制在1个教学班。《专业目录》内新设专业,当年招生人数控制在2个教学班。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九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组织力量先期调研行业、企业和就业市场,做好人才需求的分析和预测,并形成《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
(二)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完整并具有实施性的教学计划和相关文件。
(三)如新增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办学资质;新增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四)在专业设置指导委员会指导下,邀请相关行业、企业、教学和课程专家进行论证,并形成《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设置年度新增专业,应于每年11月底向衢州市市教育局高职成教处申报;由高职成教处组织专家对学校新增专业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及新增专业的开办条件进行论证,并组织有关人员对新增专业的开办条件进行现场调研考察。
(六)经论证和考察后,对具备设置条件的新增专业由衢州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学校当前五年发展规划;
(二)《衢州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设置备案申请表》;
(三)《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
(四)《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六)其他附件材料。
第十一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专业目录》外专业,须经市教育局同意、报省教育厅备案后试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停办的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须报市职成教教研室和市教育局备案。
第四章 诊改与指导
第十三条 机构与职责
衢州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推进的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指导委员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设置的管理与规范、专业布局的规划与调整、专业教学质量的指导与监控、专业品牌的建设与推进。专业设置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高职成教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职成教教研室。
衢州市教育局职成教教研室为学校提供专业设置信息咨询服务,对专业设置进行论证、对专业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学校应在主管部门统筹领导下,建立由行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教育教学、职教研究和课程理论等多方面专家组成的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依据本《实施细则》,定期研究和规划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并负有提高专业教学质量的责任。
第十四条 评估与指导
(一)学校对所设置的专业办学水平要加强自我诊断,及时改进,及时以年报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有效提升专业办学品质。
(二)市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定期对学校的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设置、教学质量及学生就业等方面进行督导和评估。对学校设置目录外的专业,在其试办第2年期间,检查评估其设置科学性、可行性及教学质量等;对学校设置目录内的专业,在其有一届毕业生时,抽查评估其教学质量。
(三)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对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专业,要求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暂停该专业招生资格,并减少下一年度学校新设专业总量。
(四)对已停止招生三年及三年以上的专业,再次开设按新设专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衢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衢州市教育局办公室2020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