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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12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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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和省人力社保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重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进行中等职业学校职称制度改革?

答: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力量。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改革后,把职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专业系教师整合设置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更加符合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更加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岗位特点,也解决了改革前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不能参加正高级职称评审的矛盾,拓展了教师的职业发展通道。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师德为先和能力为重相统一,激励教师提高师德修养和教书育人水平。二是坚持统一制度和分类评价相结合,建立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对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分类评价。三是坚持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衔接。四是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监管相结合,推进学校自主评聘,加强监管、优化服务,保证职称评审质量。

三、本次改革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以及市、县(市、区)职业教育教研机构的教师。

四、改革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职称名称是什么?

答:中等职业学校的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师的职称名称是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师和助理讲师;新增设置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名称是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五、改革后的职称等级如何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

答: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职称等级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六、改革前的职称如何过渡到改革后的职称?

答:改革前实行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和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统一过渡到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原职业高中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业高级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职业高级中学一级教师对应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职业高级中学二级教师对应助理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业高级中学三级教师可聘任为助理讲师。

七、教师个人如何完成职称过渡?

答: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为切实减轻教师工作负担,这次职称过渡依托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教师本人登录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可一键导出《浙江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过渡人员登记表》,核对无误后报所在学校(单位)。如导出的信息有错误,教师本人应修改自己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基础数据信息,再导出过渡人员登记表。教师个人不用再提供其他复印件和佐证材料。

八、改革后的职称评价标准有何特点?

答:改革后的职称评价标准更加注重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更加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实绩,更加注重行业企业实践经历以及市场认可度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将教研报告、发明专利、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参与学校专业建设、参与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学生实习成果、指导职业技能竞赛、参与教学竞赛成绩、参与企业技术革新、开展企业员工培训等作为评价条件,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把指导学生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教师本人获全国优秀指导教师等作为破格申报条件之一。

九、新聘用的具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教师如何认定职称?

答:对于公开招聘的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教师,可按原职称认定相应职称,无职称的在首次评审时可参考其在企业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评定相应职称。

十、改革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如何评聘?

答:中等职业学校的正高级讲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分开,由省统一组织,单独开展评聘。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由各地和学校按权限组织评聘。同时,按计划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原则上2021年实行副高级及以下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同步进行,以充分扩大中等职业学校的用人自主权,促进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和人才使用的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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